首页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章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水、固体废物、土壤、噪声等专项污染防治法律,以及《排污许可管理条… 第二条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批、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第四条 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排污登记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噪声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 第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及其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和排放口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第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第九条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报告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可以作为开展年度生态环境统计、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等工作的依据。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