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十三条 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十三条 缴纳排污权使用费金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排污单位,可在排污权有效期内分次缴纳,首次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 分次缴纳排污权使用费的具体办法由试点地区确定。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