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 第十四条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批准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审批机关应当撤销对该项目的批准,并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