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 第十三条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上级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该项目的备案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撤销,其合同、章程无效,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注册登记,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手续。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