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2000年) 第六条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200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但当地培训机构尚未开展培训的技术工种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先招收再培训,达到相应职业技能要求后再上岗。 用人单位安排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应当先组织培训,达到相应工种(职业)技能要求后上岗。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