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2000年) 第五条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200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对从事技术工种的学徒,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规定的学徒期进行培训。 对转岗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要求进行培训,达到相应职业技能要求后再上岗。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