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 第八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