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 第二十四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