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挂牌主持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