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 第二十二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