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