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2024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2024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