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年) 第九章 监督与惩戒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年) 第六十一条 第九章 监督与惩戒 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对同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公务员所在机关不再给予处分。 被引用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十九条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