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0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所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理决定应给予公告: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

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

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

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