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0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所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理决定应给予公告: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
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
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
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
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
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
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