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改正、补充或调整: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中标候选人公示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一致;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认真核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意见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