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