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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 第十章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 第六十九条 拘留所的执法和管理文书格式,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七十条 拘留所实行等级化管理,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七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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