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 第九章 解除拘留 第六十七条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 第六十七条 第九章 解除拘留 第六十七条 被拘留人解除拘留出所时,拘留所民警应当对其人身和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拘留所民警在被拘留人登记表上登记被拘留人出所原因、时间及去向并签名,并录入拘留所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