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 第六章 通信、会见、询问 第五十三条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通信、会见、询问 第五十三条 外国驻华使领馆领事官员可以依照有关条约、公约会见本国籍被拘留人。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