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管理 第三十七条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管理 第三十七条 拘留所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拘室安全检查每日不少于1次,由主管或者协管拘室的民警负责。安全大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由拘留所领导组织拘留所民警实施。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