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拘留所应当予以表扬或者奖励:

遵守拘留所的管理规定表现突出的;

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

表扬和奖励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并记录在被拘留人管理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