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 第三章 收拘 第十七条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收拘 第十七条 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拘留的,拘留所应当出具可能错误拘留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拘留所。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