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拘留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内设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收拘、管教、监控、巡视、技术、财会等民警,建立岗位责任制度。
公安机关可以聘用文职人员等参与、协助拘留所的综合文秘、教育培训、心理矫治、医疗卫生、监控技防、警务保障等非执法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聘用一定数量的工勤人员从事拘留所勤杂工作。
公安机关可以聘用文职人员等参与、协助拘留所的综合文秘、教育培训、心理矫治、医疗卫生、监控技防、警务保障等非执法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聘用一定数量的工勤人员从事拘留所勤杂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