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拘留所条例(2012年) 第四章 管理教育 第二十三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使用警械: (五) 拘留所条例(2012年) (五) 第四章 管理教育 第二十三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使用警械: (五) 严重违反管理的其他行为。 (四)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