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拘留所条例(2012年) 第四章 管理教育 第二十三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使用警械: (三) 拘留所条例(2012年) (三) 第四章 管理教育 第二十三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使用警械: (三) 故意损毁拘留所财物或者他人财物的;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