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拘留所条例(2012年) 第四章 管理教育 第二十八条 拘留所条例(2012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管理教育 第二十八条 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请假出所申请的,应当向拘留决定机关提出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有关担保人和保证金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拘留人请假出所不归的,由拘留决定机关负责带回拘留所执行拘留。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