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拘留所条例(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拘留所条例(2012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 (一) 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 (二) 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第一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