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拘留所条例(2012年) 第四章 管理教育 第二十四条 拘留所条例(2012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管理教育 第二十四条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有新的违法犯罪嫌疑的,拘留所应当报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处理;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收拘前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或者报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