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2018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原则。 农机监理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应当按期办结。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