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2018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被盗抢,所有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同时,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封存档案。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受理申请,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内记录被盗抢信息,封存档案,停止办理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各项登记。被盗抢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发还后,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解除封存,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受理申请,恢复办理各项登记。
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或者机身颜色被改变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凭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办理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