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2018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未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需要驶出本行政区域的,所有人应当申请临时行驶号牌,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所有人身份证明;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拖拉机运输机组须提交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核发临时行驶号牌。临时行驶号牌有效期最长为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