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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机动车交易市场等商品交易市场引入拍卖方式及利用互联网经营拍卖业务的管理,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九条 国有独资拍卖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改制。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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