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拍卖从业人员及拍卖活动 第三十六条 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拍卖从业人员及拍卖活动 第三十六条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会前展示拍卖标的,为竞买人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并向竞买人提供有关资料。 展示时间应不少于2日,鲜活物品或其他不易保存的物品除外。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