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会前展示拍卖标的,为竞买人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并向竞买人提供有关资料。

展示时间应不少于2日,鲜活物品或其他不易保存的物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