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拍卖从业人员及拍卖活动 第三十五条 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拍卖从业人员及拍卖活动 第三十五条 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根据拍卖标的物的属性及拍卖的性质,按照《拍卖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日期进行公告。公告应当发布在拍卖标的所在地以及拍卖会举行地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发行量较大的报纸或其他有同等影响的媒体。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