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拍卖企业应当依法开展拍卖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
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给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
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
采用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活动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义拍除外)或给予委托人回扣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
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给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
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
采用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活动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义拍除外)或给予委托人回扣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