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拍卖从业人员及拍卖活动 第二十九条 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拍卖从业人员及拍卖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下列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禁止拍卖: 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 所有权或者处分权有争议,未经司法、行政机关确权的; 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