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二条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竞买人与拍卖企业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私下约定成交价; 拍卖企业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 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