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报纸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报纸,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报纸变更名称、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刊期、业务范围、开版,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报纸出版单位未依照本规定缴送报纸样本的。
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报纸,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报纸变更名称、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刊期、业务范围、开版,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报纸出版单位未依照本规定缴送报纸样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