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创办报纸、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由报纸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按要求填写的《报纸出版申请表》;

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拟任报纸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新闻采编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报纸出版单位办报资金来源及数额的相关证明文件;

报纸出版单位的章程;

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报纸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