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创办报纸、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由报纸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按要求填写的《报纸出版申请表》;
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拟任报纸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新闻采编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报纸出版单位办报资金来源及数额的相关证明文件;
报纸出版单位的章程;
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报纸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按要求填写的《报纸出版申请表》;
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拟任报纸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新闻采编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报纸出版单位办报资金来源及数额的相关证明文件;
报纸出版单位的章程;
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报纸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