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五大总成”信息并上传信息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