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 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或者录像保存不足1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