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联系方式,方便公众举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相关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