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回收拆解企业监管信息共享,及时分享资质认定、变更、撤销等信息、回收拆解企业行政处罚以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报废机动车照片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