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

《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

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

“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