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 第二章 资质认定和管理 第十七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资质认定和管理 第十七条 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经营场地发生迁建、改建、扩建的,应当依据本细则重新申请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申请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予以换发《资质认定书》;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资质认定书》。 第十六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