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 第二章 资质认定和管理 第十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资质认定和管理 第十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收到的资质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