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五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