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四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