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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境内报刊出版单位的分社从事新闻采访、组稿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记者站登记表》、《记者站登记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1月10日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生效前颁布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其他规定不再执行。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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