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护士条例(2020年)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护士条例(2020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